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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未交房未办证 开发商支付巨额违约金   
IFOBOO.COM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7-09-21 18:19:22
近7年前,成都市民陈某在绵阳城区购买了10套房,但因开发商未办理竣工许可证,未通过消防验收,迟迟无法交房、办理房产证,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商支付巨额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业主一次性购买10套房

2010年11月2日,陈某在绵阳城区某在建住宅小区购买了10套房,房款合同价共计274.12万元,买卖双方约定同年4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以日计算,按房款的万分之一向陈某支付违约金。

双方还约定,开发商从陈某所购商品房取得竣工备案证书之日起的365日内办理房产证。办证时间最迟顺延3个月,如果逾期,开发商按陈某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违约被告上法庭

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到绵阳市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交房时间及办证时间重新做了约定,交付时间变更为2010年12月18日之前并不得晚于2011年1月3日。若开发商未能按期办理房产证,则按照购房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按日向陈某支付违约金,直至办理了相关证书为止。但开发商未按期向陈某交房,也未按期办理房产证。

2017年1月,多次沟通无果的陈某将开发商告上游仙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在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76.75余万元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暂计14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017年4月,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发商为何迟迟不交房、不办证?开发商未作答辩。庭审中法院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得知,涉案小区未办理竣工许可证,未通过消防验收,因而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陈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但涉案小区至今未能否取得竣工许可证,且在目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陈某要求开发商在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十日内交房并办理房产证的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陈某主张的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明显高于合同约定,对该诉请予以部分支持。开发商至今未向陈某交付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按房款的万分之一向陈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向原告陈某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2741.24元。被告开发商在该涉案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从2010年12月18日至涉案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以76.75万余元为限,按每日274.12元计算,向原告陈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由被告开发商承担35990元案件受理费。

记者9月18日从游仙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房屋产权证,是业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对于业主而言,没有房产证,就意味着不能落户、不能出售,所有权就处于不确定状态,自身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给业主交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因而不得不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

天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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